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与收样工作管理的监督提示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及收样过程管理,防止样品作假、确保检测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见证取样送检及收样相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要求对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实施见证。
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在首次检测活动开始前书面通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如见证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完善变更手续。
三、 见证人员应对送样全过程进行见证,严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工程项目现场收取检测样品(标准中规定需检测机构到现场取样的检测项目除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样品。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对样品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
2023年7月12日
(本文为转载)
1_关于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与收样工作管理的监督提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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