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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现场行为监管的通知 渝建质安总〔2024〕14号

发布时间:2024-02-29人气:447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现场行为监管的通知


        渝建质安总〔202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3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9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的相关规定,现就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现场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与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督促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现场检测计划(含检测项目、检测部位、检测点、检测数量等),在现场检测实施前报送至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并及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二、 落实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质量责任,督促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在现场检测工作开展前核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资格信息表,确认检测人员资格。督促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按要求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留存关键环节的影像资料并填写《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表》(附件一)。

   三、 落实检测机构质量责任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进一步落实检测机构质量责任,督促检测机构在现场检测前编制检测方案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同一检测项目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两人,检测人员在现场确认具备检测条件后,应当天在检测软件中办理委托录入工作,并按现场检测方案和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开展现场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应及时填写原始记录,原始电子数据应单独建档,分类保存。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表》与检测报告一并存档。属于差异化监管的“重点关注类”项目,应按要求留存现场检测视频资料,其余项目应留存视频或影像资料。

    四、强化监督机构属地责任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进一步强化对属地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现场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大对现场检测计划报送的督促力度。二是重点抽查《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表》,核查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时间、检测人员等是否与检测报告一致。三是严格按照“重点关注类”、“关注类”项目要求的现场检测抽查比例开展抽查工作,通过检测报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表》及现场检测影像资料等相互比对,核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四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各方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记分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渝建质安总〔202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现场行为监管的通知.pdf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2024年2月6日


(本文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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